抢夺彩票构成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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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所在的县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夺未中奖彩票的事件。事发当天,两位男子在彩票站内,以要买两张彩票为由,主动接近正在等待开彩票的傅女士,并谎称要选同样号码帮忙分摊“头注”,傅女士不疑有他自己选了5注跟朋友交换,而站在一旁的陈先生(被抢夺人)听到傅女士说她的彩票选好后,遂主动提出也想买一张,傅女士拿出自己的彩票递给陈先生,陈先生接过彩票后,陈、傅二人便站在一旁聊天,聊天过程中,傅女士发现彩票不见了,遂呼救,待回过神来发现自己手中的彩票已被抢走,而此时,两名男子已经乘着出租车逃离了现场。

那么,本案中的两位男子抢夺未中奖彩票的行为构成何罪呢?

刑法上的抢夺罪,是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不法手段对公私财物予以强行掠取的行为。所谓偷偷地拿,即行为人采取掩匿其身的行为而窃取财物,所以本罪为秘密窃取类犯罪。不过本罪与抢劫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本罪行为人使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法,即行为人采取隐蔽、不知不觉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不像抢劫那样公然取得。而这里的“隐秘性”应当如何认定呢?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人或者行为人所抢的公私财物的地点,不具备一般人所能发现的状况,不为人所注意,那么则该抢夺行为为隐秘性抢夺,否则就是不具有隐秘性。显然,本案中的抢夺行为不满足“隐秘性”这一条件,因为本案两被抢夺的彩票是明确摆放在显目的位置,而且还不止一人看到,应当说所有进到彩票站的人都能注意看到,所以本案中的抢夺行为是不具有隐秘性的。

再从本案情节来看,本案为普通的抢夺行为,不像后面讲的变相抢骗行为(为后面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在此不表)。在普通的抢夺行为中,行为人对所要抢的财物是明确的,即具有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目的,希望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对于实施抢夺行为后,如何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及占有财产后的后果,一般不会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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