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发放贷款吗?

殷学永殷学永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国早在公元前300多年就已有了贷款的记载,那时候,贷款是政府办的私人不能承办,目的是“赈困”,救济贫困。到了17世纪后半期,信贷业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那只是因为需要,而不是法律的缘故。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金融大国,但美国1934年以前的法律规定,银行不得向企业发放贷款——美国也曾经是“贷款难”的国家之一。

1765年,英国开始向公司发放贷款。1855年,法国银行也开始办理企业贷款。美国于1894年才开始向企业提供贷款。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开始了类似的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活动,这才引起了一些国家对银行是否也可以对非金融企业发放贷款进行法律认定的问题。

赞成者认为,所有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融资机会,银行为企业服务,向企业提供贷款,理所当然。

反对者认为,如果把贷款权利交给银行,那么,银行拥有过度的、危险的权力。他们有权不问用途,随意发放贷款,这将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另外,银行不是政策银行,其根本宗旨是在盈利的前提下为工商企业服务,向企业提供贷款,徒增责任而无所追求,并非社会所宜。

各国法律都规定,银行有权向企业发放贷款,但都同时限制银行业的非理性行为。例如,法国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为有现金报酬的企业提供贷款;德国银行法规定,企业经营者必须向银行提供真实会计账目;日本银行法规定,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银行不得为生产性贷款设定保证,不得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

我国银行法也未禁止银行贷款业务,但规定了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必须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效益性、安全性进行审核。

为什么银行不可以向企业贷款?

其一,从体制上说,银行与企业是属于不同所有制的两类经济主体,政府是银行的最终投资者,而企业经营者是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力。企业有权选择自己的融资方式,包括是否从银行融资以及以什么样的条件从银行融资;而银行没有向企业主放债的权利,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只能是被代理和委托的关系,银行不能主导企业的运营。

其二,向银行借款属于企业的融资决策,这一决策不能也不应该由银行来做主。在企业信息不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银行无足够信息来判断企业资产的价值及未来的盈利情况。银行如果向企业过多地贷款,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就有可能产生不满;相反,如果银行向企业大量贷款,而企业效益又好,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股东也可能产生不满。也就是说,银行向企业贷款要承担投资风险以及贷款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

其三,银行属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它不可能也不会无限制地向企业发放贷款。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因为资金问题而发展的不好,有一部分企业是不懂得经营,或者是盲目经营而造成的。然而这些都是企业主的经营问题,不应该由银行为企业承担责任。银行作为企业,在贷款给企业时,必须要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不单单是资金回笼的问题,还包括了不良贷款的比率问题以及银行整体的盈利水平问题。

银行向企业贷款,应该有自己的限度。如果一味放松银行贷款的条件,降低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银行可能会提高对每一笔贷款的利率,但这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成本。对于成长性不是很好的企业,这样的高利贷款很可能促使企业走向衰退之路;而对一些发展良好和有快速发展前途的企业,过高的贷款利息也可能会打消这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念头。

其四,与直接融资相比,银行放贷的融资成本较高,银行主要通过吃利息差价来赚钱,而直接融资一般是不用支付费用的。

其五,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中国的银行大多为国有控股或国有时,其决策缺乏应有的审慎和效率。

虽然世界各国或各地银行监管当局都不愿意看到银产业发展起来,因为那会将更多企业的主权交给银行,但对于本国经济发展来讲,应该有一个适度的企业信贷规模。而且从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经验来看,也是企业贷款规模高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企业贷款规模的增大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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