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运哪些洋垃圾?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国将禁止进口4类物品,包括废金属、塑料等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和医疗废物、废旧医药用品、各类废弃物等。其中,在废金属中禁止进口的是“含有重金属以及其他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金属材料的废旧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和构件”;在塑料中禁止进口的是“使用过的废旧塑料购物袋” 。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规定的附则中专门列明了“不列入禁止进口范围的其他固体废物清单”,并明确规定了6项豁免情形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见,虽然政府出台相关办法禁止特定种类垃圾入境,但出于环保与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于一些符合一定条件的固体废物,仍是允许其进口的。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进口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物,用于生产再生资源产品或原材料加工领域,但其进口总量不得超过国内需求量的5%。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办法》还对企业进口废物的申报程序进行了规定——企业进口废物前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购买;同时,还要接受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监管。 为实现对进口废物源头可追踪、过程可监控、危害可预防的目标,《办法》还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提出了要求:出入境货物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国家有关部门不得放行、收取费用;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备案号。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而言,由于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可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