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景投资怎么样?
这家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主要股东为青岛海信房产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有6个员工;社保缴纳信息仅显示最近一个月有人缴纳社保;
官网显示的公司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样; 通过查询企业年报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的社保缴费信息中,员工的人数都是6个人,但是从2016年开始,这一数字就变为0了,也就是说从2016年至2018年底总共才招聘了1个人。这到底是家怎样的公司呢?让人很疑惑!
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这家公司的风险消息,看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作出的一审裁定书,被告正是本案的原告上海沂景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号(2016)鲁0302民初3938号, 案由融资合同纠纷一案 。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5年1月,山东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上海沂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 “合伙企业名义:淄博顺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营业地点设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创业大厦8层A座”。
“合伙人出资方式:货币 各合伙人出资及所占份额如下: 甲方以现金形式出资1.05亿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80%;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3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2%。本合伙企业设立时,由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沂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沂景资产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沂景资产管XX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山东中创碳投科XX技有限公司签XXX立的《合伙协议》有效; 二、上海沂景资XX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山东中XX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三、驳回上海沂景资X*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