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维修基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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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基金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建设单位不交修基金是违法的,要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上述条款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法律禁止性行为,因此不属于效力待定状态,也不应认定为无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维修基金应由买方承担的条款,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即该约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本案中浙江省建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显然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抵触,而前述行政法规均明确禁止物业收费所包含的各项经费列支项目采取包干制方式确定。浙江省建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办法》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据此,双方约定的维修基金承担主体即开发商承担部分应属无效。

在商品房销售实践中,买卖双方因购房款包括维修基金还是开发商另收维修基金产生争议,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依据的,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就维修基金的负担问题重新达成合意,不能达成新的合意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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