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票什么时候到账?
上市公司以股本总额或回购的股份为限,将公司的资本公积、专项储备等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收取税金暂行办法》(国资局企规[1997]246号)等规定,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征管实践,在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前,以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前的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以下简称“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上市后的转增股本,不属“转增资本”,应按规定征收个税。
一.关于股份制改制的政策依据及税务处理规定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制定改制方案,并按照工商等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工作。 股份制企业设立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其生产经营期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未经变更登记,其生产经营期限仍按原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计算。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一)、财税[1985]039号文件 第二条规定: 对股份制企业将被纳入国家计划进行试点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其试行股份制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暂免征收。
第三项规定: 对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债券发行取得的收入,以及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收入,一律归企业所有,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第四项中规定: “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国税函发[1992]602号文第二条对资本公积金的定义是:“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本总额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补贴资本金。”其中补贴资本金不包括政府贴息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补贴。因此,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应税行为。
三.目前各地做法不一的情况 目前对于是否征税,各地执行规定不一致: 有按国税函【1992】602号执行,对改制增资部分征收印花税;也有按财税字【1997】278号执行,对企业改制时以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暂不征收印花税;还有地方按照国税函【1997】463号执行,对企业改制时以资本公积金(含资产评估增值)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暂免征收印花税等。 四,建议: 对于股份制改组过程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于各地的政策规定不同,具体执行口径也千差万别,为了减少纳税争议的发生,建议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之前先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