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奖是真得吗?
获得非法彩票兑付款,构成不当得利犯罪的情形。如杨某在某福利彩票店购买了一组由黄某提供的49选7的彩票号码,之后杨某用这组号码在某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购买了3张同一组号码的复式彩票,开奖号码出来后,杨某中的是一注一等奖、两注二等奖,共计得到奖金225万元。经查明,该组中奖号码是黄某提供的,黄某在某福利彩票电脑选号打票系统内输入该组号码后,违规操作后点击了下注按钮,致使其该组号码自动消失,系统自动生成一组新的号码并最终取得了兑付款。对于黄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遺忘物、埋藏物。对于侵占行为如何理解,理论界目前主要有“消极说”和“积极说”。“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中的“侵占”只是变占有为所有的一种“消极”的持有行为,而不能是“积极”的非法侵夺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侵夺行为,就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盗窃罪等其他罪名。“积极说”认为,“侵占”既包括“消极”的持有也包括“积极”的侵夺行为。
笔者赞同“积极说”,即侵犯罪中的“侵占”不仅包括“消极的持有行为”,也包括“积极的侵夺行为”,黄某的行为可以从侵占罪中的“积极的侵夺行为”上理解。黄某提供中奖号码,并帮助杨某办理购买彩票等事项,应当认定黄某购买中奖彩票是代杨某保管,因此黄某对该中奖彩票只是占有。在彩票兑奖过程中,黄某在客观行为上虚构了彩票不见了的事实,违规点击了下注按钮,将杨某中奖彩票所对应的兑付款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明显是“积极的侵夺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