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住房低押贷款怎么办?
最近,小赵犯难 了。他的母亲患了癌症,需要一大笔手术费。正当他在亲朋好友 那儿借不到钱时,想到了用住房低押贷款。小赵的母亲听说后,心疼 儿子,主动提出将她的住房抵押出去。
小赵的母亲有住房公有产权,但她去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 却要求贷款人要具备完全的行为诉讼能力。小赵的母亲由儿子照顾 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她不可能给银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小赵为此犯了愁。他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后,想到了一个办法。他委托 了另外一个朋友,帮母亲办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这位朋友全权代 行她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小赵的母亲提供了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小赵顺利地用住房低押贷款30万元 给母亲治病。
后小赵的母亲过世了,小赵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这30万元 贷款。银行就将他告到法院,要求他偿还贷款。银行在审理过程中, 对小赵提供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因缺乏被 委托书人的签名而应认定为无效。
银行还以该授权书为无效证据,提出了抗辩权和撤销权。法院 经认定后,判决银行败诉。
评析:
199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第2款规定:“同一家庭成员 之间的委托,在有反对态度的家庭成员主张时,一般认定无效。”2001年 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合同法》,并在第五 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 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到全国人大的立法,都是针对具有社会普遍性 的问题所做的法律规定,它保障了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益,限制了 其滥用自由和权力。用住房低押贷款,无疑减少了交易环节,方便 了人民生活,应是法律所鼓励的。但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建立在 保证房地产抵押物所有者利益基础上的。房屋是人们居住生活最为 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比任何其他财产更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利用 这一政策,在缺少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住房作抵押贷款 获得利益,就可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权利义务的对等,避免公共权力被滥用, 法律对于公证书的无效作出了规定。小赵的母亲在贷款协议中 提供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经人民法院认定该授权委托书 为无效,小赵就应承担不能归责于他的贷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