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诉讼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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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美国是典型的有证据才说话的国家,因此证据在诉讼之中显得尤为重要。而为了明确双方所承担的举证负担,法院会对案件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被告”进行发问(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其在一定时限内对问题进行回答;而对需要反证其主张的原告则会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 一般来说,如果一项指控成立,则提出该控权的当事人需对该指控提供初步的证据支持。而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侵权之诉中,对于原告诉请的损失金额,往往由原告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若原告无法就其损失提交充分、完整的证据材料,则法院将认定原告败诉。但在此情况下,被告亦无需就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即其无需就原告的损失大小进一步举证。 除了证据规则之外,美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法官不得超越法律规定随意给一方当事人分配与其不符的证明责任。比如在美国侵权法领域,对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的认定就属于法官不能逾越的范围。因为在侵权法领域,一般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因自己的疏忽、懈怠或者过错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受害人对自己遭受的伤害负有同等甚至更大责任的情形。尽管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但通常来说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判断还是较为克制的。即使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官一般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让作为被告的对方当事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2,自由心证原则及证据排除 美国属于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国家,也就是说,对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可以根据证据作出独立判断,而无需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为了防止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美国的立法和判例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 另外,由于英美法系遵循“无罪推定”“优势证据”等原则,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某些证据可能因为性质或来源违法而被排除,导致证据能力丧失。

3,律师出庭并参与庭审过程 是决定庭审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原则上起诉书是原告进行陈述并提交证据的机会,但是原告如果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并未能自圆其说的话,有可能被法官要求当庭反驳对方的质疑从而自陷困境。因此原告若想占据开庭的主动权,律师须做好以下功课:拟制书面答辩状,列出答辩要点,并在法庭上逐点应对对方证据,同时就己方证据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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