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披露基金并购行为?
我简单说下,不一定对。 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公募和私募。两者监管要求不同。 其次,要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是一次性的交易,并且对市场没有明显的影响(例如只是收购一个经营不善的子公司),那么只要进行个案披露就可以了,即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是经常性的交易,且对市场有较大的影响,则需要编制报表进行财务披露,同时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如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人、备案管理人、证券业协会等。 最后,还要看具体的监管规则。目前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就基金并购行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提出明确要求。需要根据其他一些规定或惯例来进行判断。
以公募基金为例,由于目前大多数的公募基金都是采取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而不是直接去投资某个企业,因此与一般的FOF产品或者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同,对于基金的并购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进行。 但是,如果基金公司收购了一个破产重整的企业而使基金资产得到增加,这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基金公司通过事先协议约定或者其他安排,低价购入一家企业的股权进而获得较高收益,这种情形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为这种收益有可能是来自非正常的金融创新,一旦这种安排被证监会的检查确认为不当,则基金公司就可能需要返还所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公司通过参股方式参与企业的重整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也需要慎重处理。
总之,基金公司的这种投资策略虽然可以获取更高的回报,但潜在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