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纳入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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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关于合并范围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管理需要的适当划分报表的披露项目,合理划分各项目的会计期间,并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以确信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5页: “对于多业务的企业来说,为了向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有关某项业务或多项业务的综合信息,有必要将相关联的业务纳入到合并报表的范围来反映,但应当区别不同业务的特点对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项目分别进行归类,并在各项目内部按重要性程度划分各项目所包含的个体,以使合并报表能提供有关各项业务以及整个企业集团全面、具体和连续的信息”;

3、《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解答(三)》第五条: “问:如何判断业务是否属于同一经营主体?

答:判断业务是否属于同一经营主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活动是否为同一经济实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采取统一核算方式;

(二)经营活动是否因特定交易形成,且该项交易不是偶然发生;

(三)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完整的财务流程,能否取得完整、准确的财务数据并充分披露;……

同时,应注意和业务实质紧密挂钩,而不能只关注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比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商品,由B公司再转卖至C公司,如果A公司与B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商业机密的保护条款,则该购销业务本质上仍属于同一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应作为一项业务进行列报;但是,如果A公司和B公司在销售给C公司前后,并没有其他的货物买卖,则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虽含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但由于该购销行为并不构成一项完整的交易,不应认定为同一经营主体间的交易,而应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进行列报。 ”

上述文件规定表明,判断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根本标准为业务是否属同一经营主体。至于业务形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同业竞争等均为此判断标准的补充说明。需要提醒的是,业务是否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判断标准并不依赖于业务的具体名称。

二、合营安排与联营安排的不同导致合并范围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4)》158页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 合营安排:指参与方之间订立合约共同控制某一项目。

合营安排分为合营企业及合营公司两种类型。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一般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一般在“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在确定是否应将合营或联营企业及其业务纳入合并范围时,应该分别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 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至少50%的股权,且能够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如通过派出董事或派往管理人员),通常认为被投资方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应对其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合并处理。 但是,如果投资方仅仅拥有被投资方一定比例的投资额,那么是否应对其实施合并取决于其他一些特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被投资方能否控制、并愿意接受投资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施加的广泛影响。

例如,甲公司拥有乙公司40%的股份,能够较充分地获取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并能通过董事会或其他途径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发挥一定的影响,甲公司应当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内。 而丙公司只是拥有丁公司25%的股份,虽然能够相对容易地获取丁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但却不能对丁公司实施实质性管控,即使存在股东间或有协议,也不能改变丙公司对丁公司不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事实,所以丙公司不应当将丁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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