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回购自己股份吗?
【案例】
某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票当前股价为40元/股,员工计划支付价格35元/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为50人,共购公司股票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其中,15人购买9000股,35人购买16000股。
对此,有专家认为,从名义上看,本次员工持股是以35元/股的价格向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但假设公司以此价格通过回购方式发放给员工,则因回购行为发生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之时,并不违反《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但从操作上看,采取员工持股还是回购方式,结果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均为将股票转让给员工。而在当时市场上该公司股价超过50元/股的情形下,以35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实际是变相向员工增加发放奖金和福利,减少了公司财务成本。
上述案例存在两种处理方式。如果相关部门未对此进行特殊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公司可以利用公积金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但相关法规并未要求回购必须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所以公司可以回购职工股份而不减资,主要用于奖励、薪酬迟延支付等。如果公司以回购的股份冲减资本公积金,并以此扩大股本,则属于股东进一步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是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属于另一种持股方式。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送股,公司不需要支付对价;回购并注销则不存在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问题。但是,采用回购注销的方案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回购注销的股份归入公积金,相当于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资本公积金,进而转增股本,冲减股价,对股东收益造成一定影响;而且回购注销股份相当于下调了股价,但对公司总股本没有影响,股价向下偏离了投资者预期,不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健上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从减少公司持股比例角度考虑,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也存在将持有股份的机构迫出市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