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128天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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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九个月”是指自然月份,包含节假日。 如果恰逢法定节假日,那么假期顺延至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如果孕妇是4月生产,那么假满的日子是3月7日(不包含3月7日)。 从2016年起,北京市产假延长至128天。 2016年1月1日后分娩的女性职工享有128天的产假,但其中“十五天左右”的产假是在产前假的基础上增加的,即怀孕7个月以内的产妇在预产期前半个月内可享受“十五天左右”的产假。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双胞胎等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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