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放开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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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法律的,从法律上简单分析一下二孩政策问题。 首先,国家出台任何政策的底线一定是基于人口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考虑的(当然还有成本、经济等因素)。因此判断一个政策是不是具有法律性质最重要的判定依据就是看它是不是基于这两个方面考虑的。

一、2015年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这个文件是中共中央发布的,而不是国务院发布的,所以应该属于宏观调控中的指导方针范畴,不具有强制力,违反应该承担的是道德谴责的法律责任而非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治理中国人口问题。”第二十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该条款同时也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制定。因此目前虽然各省在实施计划生育时候有种种过激行为,但立法原意并不是要赋予地方肆意处罚没有生育的权力。

三、关于二孩的政策性文件只有两个:一是二十四部委于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宣传服务促进计生家庭幸福工作的通知》指出:“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年老后可以享受的奖励优待”;二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决定》,主要是为了让政府能够根据国情及时做出调整,这本质上是一种授权,而非明确赋予政府超越现有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所以二孩问题仍然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 在上述背景下讨论二孩问题,个人认为:

一、二孩不是法定子女,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参见《继承法》第3条)。如果父母有遗嘱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不在此限;

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助和奖励应当继续,但不能因此限制二孩的出生;

三、地方政府和单位要求员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违法(参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第2款)。公务员的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当排除因计划生育受处理的人员; 对过去因计划生育受到处理而且现在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影响,给予合法待遇;

四、对于已经实施的超生罚钱方案,考虑到其具有歧视性,且不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应尽快取消;

五、对于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后再生育的,应该允许他们自主决定是否结扎;对于已选择结扎的一孩父母,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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