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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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的营业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4〕39号)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者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埠承揽工程时,按外埠经营所得缴纳营业税,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价款及其收取的相关费用;而依据上述通知要求,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应当再包含劳保费。纳税人取得不含劳保费的工程款,应当将扣除劳保费后的金额作为营业收入计入工程合同中,并以此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本条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包括纳税人开发的各种房地产项目。 对纳税人开发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已全额征收了营业税的,因未交土地出让金或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销售,可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开发的住宅、商业用房,按规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或出让金扣除后销售的,应依法征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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