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怎么处罚2016?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令立即停止出售商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种行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违章建筑物的,由城建机关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属于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里,不得将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种不同罚则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以及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