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是不是不用交?
水利基金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简称,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4]1887号)的规定收取,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按照计价格[2004]1787号文件规定: “四、基金用途 水利基金属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与运行,不得用于非水利建设支出和偿还债务。 ”
“十五”期间(2001~2005 年)全国共征收水利基金约392亿元,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自2006 年起,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减负,国务院决定停止征收水利基金,改为按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水利工程补偿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水资源必须交纳水资源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除缴纳水资源费外,还应交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地方税的立法权在逐步下放,虽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具体税额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如云南省2000年开始实施的《云南省防洪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全省各类用户每使用一立方米洪水,必须交纳防洪工程供水费用0.1元。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也明确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水费支出; 利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自建供水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单位负担。